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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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台办《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台商和台资企业的投诉与求助;
二、承办较大和重大涉台案件、积案和复杂案件;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涉台案件;承办国省台办、两会及其它平台转办案件;
三、做好上报国、省台办各类统计工作;
四、指导市台协会及各县(市)区各台资企业协会相关工作;
五、完善全市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网络(主要指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和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对全市台商投诉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基层台办经验和做法;
七、对台商、台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做好在本市投资台商生产、经营、生活等相关工作;
八、参与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协助其它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国台办法规局的要求,指导和协调我市涉台法律工作、仲裁等有关事务;
十、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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